序号 | 事项 | 期限 | 依据 | 说 明 |
1 | 制作简易程序认定书 | 当场或3日内 | 规章 24-2 规范 26
|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,在认定书上注明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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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 事故现场撤除后报警请求处理,是否接受案件 | 3日内 | 规章 18-1 规范 22-1 | 接报后3日内核查完毕,无法证明事实或者不属于交警管辖的,制作《不予受理通知书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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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 对当事人提出的办案交警回避申请作出决定 | 2日内 | 规章 105-3 | 由大队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公安机关决定,大队负责人由所属县公安机关或者上级支队负责人决定。 |
4 | 事故勘查信息录入平台 | 24小时内 | 规范 37 | 现场勘查完毕起算 |
5 | 管辖权有争议的,报告共同上级交警部门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| 24小时内 | 规范 45-1 | 接到下级报告起算,指定之前,最先到达的交警不得中止或拖延施救和处置工作。 |
6 | 询问肇事嫌疑人、当事人 | 24小时内 | 规范 60 | 现场撤除后起算 |
| 伤人事故,交警告知各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快速处理 | 推定在现场或者24小时内 | 规范 95-1 | 规范要求交警告知当事人该项权利,但未明确时限,因当事人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提交申请,所以交警要尽快告知当事人此项权利,三日后告知就没有意义了。 |
7 | 当事人提出申请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的期限 | 3日内 | 规范 95-1 | 事故发生之日起算,各方当事人共同提交书面申请,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、事故基本事实及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异议等内容。 |
8 | 不予批准伤人事故快速处理 | 2日内 | 规范 95-3 | 接到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申请之日起算,书面告知。 |
9 | 批准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的,制作认定书的期限 | 5日内 | 规章 69-1 规范 95-3 | 经大队负责人批准,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制作,自当事人一致申请之日起算。即:伤人事故快速处理不需要检验、鉴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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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| 未知名尸体,通报刑侦支队录入系统的期限 | 10日内 | 规范 78 | 从发现未知名尸体之日起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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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| 尸体身份无法确定的,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 | 30日内 | 规范 79-1 |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。 本表互联网首发在微信公众号:jtsgzx0577【交通事故咨询】,转载必须注明原创出处。 |
12 | 认尸启事登报认领的期间 | 30日 | 规章 53-3 规范 79-1 | 认尸期过后,经县公安局或者支队负责人批准,可以处理尸体。 |
13 | 未知名尸体骨灰存放期限 | 1年 | 规范 79-2 | 存放超过1年后,通知殡葬单位处理。 |
14 | 未知名尸体身份查明后,通报刑侦支队 | 3日内 | 规范 79-3 | 查明尸体身份后起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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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 | 不需要检验、鉴定的,事故调查报告向中队提交的期限 | 7日内 | 规范 89-1 | 从现场调查之日起算,或者从查获逃逸车辆和驾驶人之日起算。 |
16 | 不需要检验、鉴定的,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 | 10日内 | 规章 62-1 | 现场调查之日起计算,或者查获逃逸车辆和逃逸驾驶人后起计算。 |
17 | 特殊原因,认定时限中止计算 | 60日内 | 规章 68-1 | 经支队批准,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。 |
18 | 中止原因消失或者期满,制作认定书的期限 | 5日内 | 规章 68-2 | 自中止原因消失或者期满之日起算。 |
19 | 根据受害一方的申请,对未侦破的逃逸事故制作认定书的期限 | 10日内 | 规章 66-1 | 接到书面申请后起算,侦破后应当重新制作认定书,并注明撤销原认定书。 |
20 | 交通肇事嫌疑人逃逸涉嫌犯罪的,录入全国在逃人员系统 | 1个月内 | 规范 87 | 自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算,通过刑侦部门录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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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 | 委托检验鉴定 | 3日内 | 规章 49-1 | 现场勘查结束之日起算 |
22 | 对尸体委托解剖检验 | 3日内 | 规章 49-2 | 当事人死亡之日起算 |
23 | 对逃逸车辆委托检验鉴定 | 3日内 | 规章 49-2 | 查获逃逸车辆之日起算。 本表互联网首发在微信公众号:jtsgzx0577【交通事故咨询】,转载必须注明原创出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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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规章 49-3 | 超期限委托检验鉴定的,应报经交警支队负责人批准 |
24 | 与检验、鉴定机构确定的鉴定期限 | 30日内 | 规章 51 | 新规的30日是自然日(含双休、法定节假日),旧规的20日是指工作日。 |
25 | 延长后的检验、鉴定期限 | 60日内 | 规章 51 | 需要延长应报支队批准,批准后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,包含未延长之前已经确定的30日内期限。 |
26 | 交警收到鉴定意见后委托重新鉴定 | 3日内 | 规章 55-2 规范 75-1 | 具有规章55-1情形之一的,应当报经大队负责人批准,在3日内重新委托检验、鉴定。重新检验、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机构,即原检验、鉴定机构人员应当集体回避。 |
27 | 送达当事人鉴定意见复印件 | 5日内 | 规章 55-1 | 自交警收到检验报告、鉴定意见起算,旧规是2日内,增加了交警自核的3日期限。 |
28 | 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后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 | 3日内 | 规章 56-1 | 注意:如果鉴定结果是邮寄送达的,按法律规定邮寄在途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,从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后起算。 |
| 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批准期限 | 未规定 | 规章 56-1 | 具有规章55-1情形的,经大队负责人批准,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、鉴定。不具有规章55-1情形的,经大队负责人批准,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、鉴定的决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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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不准予重新鉴定的
| 3日内 |
规章 56-1 | 不具有规章55-1情形的,经大队负责人批准,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、鉴定的决定,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。 |
30 | 鉴定意见结果确定 | 满3日 | 规章 112 -(3) | 是指检验报告、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,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、鉴定的,以及大队批准重新检验、鉴定,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、鉴定意见的。 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未有规定,根据上下文还有一种情形为作出不准 予重新鉴定决定之日。 |
31 | 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,家属接到书面通知办理丧葬事宜的期限 | 10日内 | 规章 53-1 规范 73 | 家属已申请重新检验尸体,在作出书面不准予重新鉴定之前,不计算在办丧期限之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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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 | 车辆鉴定意见确定后,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| 5日内 | 规章 58-1 | 在检验、鉴定意见结果确定之日起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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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 | 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车辆,采取公告领取车辆的方式 | 30日后 | 规章 58-3 |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,要进行公告领车。 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领取车辆,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。 |
34 | 公告领取被扣车辆的期间 | 3个月 | 规章 58-3 | 经公告3个月仍不领取车辆,可以对被扣留车辆依法处理。 |
35 | 鉴定结论确定后向中队负责人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| 2日内 | 规范 89-1 | 死亡事故、疑难伤人事故需要集体讨论的,调查报告应由大队负责人审批。 |
36 | 中队负责人接到调查报告后审批的时限 | 2日内 | 规范 89-2 | 中队负责人审批权仅限于不需要集体研究,且不属于死亡、疑难复杂的交通事故 |
37 | 中队负责人接到调查报告后召集集体讨论、提交大队负责人审批的时限 | 2日内 | 规范 90-1 | 适用于死亡事故,疑难、复杂事故,召集集体讨论、组织专家会商和大队负责人的审批时限也要在该2日期限内完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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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8 | 公开调查得到的证据 | 认定前 | 规章 63 规范 92 | 死亡事故,疑难、复杂的伤人事故在事故认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。在侦查阶段可以不向辩护人公开证据 |
39 | 证据公开过程中,当事人提供新证据 | 认定时限重新计算 | 规范 92
| 未规定审批权限,因涉及重新计算时限的重大程序问题,补充调查一般应由大队负责人批准。 |
40 | 终止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程序 | 未规定, 推定为认定时限重新计算 | 规范 95-4 |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可能影响事故认定的,以及当事人死亡或者涉嫌交通肇事、危险驾驶犯罪的,终止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程序,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。已经作出认定的撤销原认定,重新调查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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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1 | 需要检验、鉴定的,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 | 5日内 | 规章 62-1 | 从检验、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计算。 |
42 | 一般程序制作事故认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| 3日内 | 规章 65-1 | 邮寄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。 |
43 | 在平台解除驾驶证扣押状态 | 24小时内 | 规范 107 | 扣押的驾驶证发还之时起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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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4 |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,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| 3日内 | 规章 71-1 | 收到事故认定书起算,可向办案大队或者支队提交。 |
45 | 办案大队收到事故复核申请后,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支队 | 2日内 | 规章 72-1 | 在支队收到申请之前,并未开始计算复核期限。 |
46 | 办案大队接支队复核通知后,提交案卷材料的期限 | 5日内 | 规章 72-2 | 大队接通知后5日内向支队提交案卷材料,这个时间包含在30日的复核期限内,因为支队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受理复核之日(不予受理复核的除外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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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7 | 支队收到复核申请后不予受理的 | 3日内 | 规范 98 | 只有当事人逾期申请复核的,即未在收到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后3日内申请的情形,才能不予受理。 旧规是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核 |
48 | 收到复核申请后受理的 | 3日内 | 规范 99 | 除当事人逾期申请外,支队收到申请3日内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,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。 |
49 | 受理复核情况告知检察院 | 3日内 | 规范 105-2 | 收到逮捕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告知检察院事故复核受理情况,复核工作继续进行。 |
50 | 受理复核情况告知法院 | 及时 | 规范 105-2 | 法院没有法定义务将受理民事诉讼情况告知交警队,所以交警对诉讼情况不一定知晓。 |
51 | 支队作出复核结论的期限 | 30日 | 规章 74-1 | 从支队收到复核申请之日(即受理之日)起算。复核期限没有延长的规定。 |
52 | 原办案单位重新作出认定的期限 | 10日内 | 规章 79-1 | 未对交警队内部传递文书作出期限规定,推定从复核结论文书上的落款日期起算。 |
53 | 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的期限 | 3日内 | 规章 78 | 从作出复核结论起算,同一事故的同一事项,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。 |
54 | 复核结论告知检察院、法院。 | 3日内 | 规范 105-3 | 告知在本案中已批捕的检察院(主要证据),或者已审理本案民事诉讼的法院(法院可能裁定在复核结论作出之前中止审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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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5 | 在鉴定意见确定后,重新制作认定书的期限。 | 5日内 | 规章 79-2 | 复核结论责令重新调查、认定的,原办案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重新委托检验、鉴定。 |
56 | 当事人书面申请交警队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 | 10日内 | 规章 86-1 规范 110- 1-(2) | 从收到认定书或者维持的复核结论后起算,收到事故证明也可以申请调解。调解程序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就不能进行,调解只能由认定书所列的当事人(代理人)来申请。保险公司、车辆所有人、管理人可以参与调解,但不能阻止调解,当然也可以拒绝参加调解。 |
57 | 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 | 10日内 | 规章 90-3 | 调解开始之日有5种情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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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8 | 人民调委会终止调解,书面申请交警队调解 | 3日内 | 规章 85-2 规范 110- 1-(2) | 应当持有人民调解委的调解终结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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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9 | 通知各方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、地点 | 3日前 | 规章 88 | 根据约定的调解时间,提前三日以上通知各方当事人。 |
60 | 调解参加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| 1日前 | 规章 88-2 | 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,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 |
61 | 接到司法机关的调卷函移送案卷 | 3日内或按其要求 | 规章 106 | 移送案卷正本,复印案卷作为副本留存。 |
62 | 事故结案后移交、归档的期限 | 30日 | 规范 121-2 | 本表互联网首发在微信公众号:jtsgzx0577【交通事故咨询】,转载必须注明原创出处。 |
63 | 简易事故案卷定期归档的间隔期间 | 3个月内 | 规范 122-2 | 可以多案一卷,定期归档,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。 |
64 | 简易事故案卷保存期限 | 3年 | GA40 -2018 | 公安行业标准,从结案后第二年始算,旧标准为2年。 |
65 | 一般程序事故案卷保存期限 | 20年 | GA40 -2018 | 公安行业标准,从结案后第二年始算,旧标准为5年。 |
66 | 肇事人终身禁驾或者3人以上死亡事故案卷保存期限 | 长期 | GA40 -2018 | 公安行业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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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7 | 专业运输单位连续发生较大交通事故,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| 6个月内 | 规章 83 规范 109 -2 | 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三人以上死亡事故,并且均承担主要责任以上,报经支队批准,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,通报事故地及单位地有关部门。 |